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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Z00128-0200-2007-00080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领、变更工作的通知
2007-6-25 14:10:38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院: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卫生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申领、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领《印鉴卡》
(一)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依据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理由,且符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相关培训、考核证明。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本机构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提供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执业证书及相关培训、考核证明。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年度内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与数量的计划。
(二)领取相关表格按规定填报。
凡具备上述条件,需申办《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可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向辖区卫生局或福州市卫生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2张、《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4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1本,并按规定填报、签章。
(三)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申办《印鉴卡》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医疗机构向辖区卫生局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印鉴卡》申请表一式2份;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一式4份;
3、《印鉴卡》1份,其中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一栏应与《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一致,不填写编号;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6、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凡新申领《印鉴卡》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⑴依据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理由;
⑵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相关培训、考核证明;
⑶本机构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执业证书及相关培训、考核证明;
⑷年度内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与数量的计划。
8、原《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四)市卫生局受理办证。
医疗机构办理《印鉴卡》申请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持原申请材料到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办理。
二、《印鉴卡》项目变更
当《印鉴卡》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持有关材料到辖区卫生局初审,通过后再到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印鉴卡》变更申请表一式4份;
2、近三个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月报表并加盖县(市)、区卫生局公章(省、市属公立医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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