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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FZ00128-0100-2006-00001
福州市干部保健人员就医须知
2006-7-13 14:03:52

 目 录

 一、关于就医管理办法
 二、关于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使用《通用门诊病历》注意事项
 四、有关因公差、外出旅游、探亲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五、有关办理住院手续的程序
 六、有关外诊报销规定 
 七、有关“范围”外药品和大型检查、仪器治疗项目的申请
 八、有关《保健证》、《通用门诊病历》申领、遗失补领及注销手续
 九、申办“代诉取药证”有关规定

    一、关于就医管理办法
    凡医疗经费属市财政核拨和两费统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委托我办代管的中直单位)中的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必须凭我办颁发的《保健证》和《通用门诊病历》在市级五家定点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市中医院)中选择自己满意的医院就诊。其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予以记帐并由我办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5.12”退休干部的门诊仍按榕卫公[2000]11号文件《关于市直单位“5.12”退休干部公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限于市六医院或市七医院门诊记帐)。
   
二、关于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1、我市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现行使用的药品目录为《福建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第二版和《福州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5.12”退休干部用药按榕卫公〔2000〕11号文件《关于市直单位“5.12”退休干部公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使用《福州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2、我市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现行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为(1)《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3)省委干部保健办《关于启用“福建省保健对象医疗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中所附的《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诊疗项目调整目录》;(4)2003年《福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关于特殊治疗、特殊材料费用分担办法》。
    三、关于使用《通用门诊病历》注意事项
    1、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在市直定点医院就诊时需携带此病历。
    2、就诊时,就诊医生应先将就诊医院名称填写在“病历记录单”的左上方,并如实记录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也应完整记录在病历上。
    3、病历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使用完,应及时向市干部保健办申领新病历。
    4、本病历由市干部保健办核发,所在单位经办同志在每年12月底到市干部保健办领取有效的年度贴花,将“贴花”贴在“病历”和“保健证”上后第二年方可继续使用。
    四、有关因公出差、外出旅游、探亲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1、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因公出差、外出旅游、回原籍探亲应事先向市干部保健办申请,并携带单位证明及本人的《保健证》、《通用门诊病历》到市干部保健办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安置保健对象的医药费报销规定执行,先个人垫付医药费,待回榕后,持接诊医院病历、医生处方、正式发票、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到市干部保健办办理报销手续。
    2、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因私出国探亲,本人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本人《保健证》、《通用门诊病历》以及单位证明到市干部保健办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对于五类常见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前列腺增生、肺结核),允许带慢性病常用药一个月的药量。但在外所发生的医药费,均不能报销。
    3、对于出国(境)或在国(境)外定居的人员。根据闽财〔2001〕28号文件精神,凡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属报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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