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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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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Z00128-2500-2007-00001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台江医院等医疗单位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通报
2007-4-19 14:33:15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单位:
省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对部分平面媒体3月1日至15日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监测,发现福州福兴女子医院、鼓楼东方男子医院、福州台江医院在《海峡都市报》、《福州晚报》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永泰县仁爱门诊部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广告,净化我市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对以上四家医疗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对永泰县仁爱门诊部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按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记5分。
二、对福州台江医院、福州福兴女子医院、鼓楼东方男子医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按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分别予以记3分处理。
三、要求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认真执行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委托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播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立即停止违规医疗广告的刊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继续刊播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依法予以严处。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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