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卫法〔2007〕3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85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2007年福州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数据要翔实可靠,记录要由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汇总及上报;执行中遇到的有关卫生监督问题请及时与具体监督检查计划中的联系人联系,遇到检验技术问题可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予以指导。
四、实施过程中,要以查办案件为主,并注意加强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五、请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承担2007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按附件6的格式填报,并于5月底前报送福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业务稽查科。
六、所有附件请到福州卫生信息网(www.fzws.gov.cn)公文信息栏目上下载。
附件:
1、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07年福州市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2007年福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5、2007年福州市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6、2007年福州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县(区)级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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